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?律师:说法不严谨

客户端北京1月2日电(彭宁铃)近日,山东高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《不能仅以“出轨”为理由,请求离婚》引起争议。 该文章称,最新司法解释明确: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,不能据此要求离婚。面对司法实践中的...

客户端北京1月2日电(彭宁铃)近日,山东高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《不能仅以“出轨”为理由,请求离婚》引起争议。

该文章称,最新司法解释明确: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,不能据此要求离婚。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,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《民法典•婚姻家庭编》司法解释,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:“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

资料图:市民戴着口罩等待办理结婚相关手续。 殷立勤 摄

文章提到,根据该司法解释:虽然出轨婚外异性,但是没有长期、稳定的共同居住,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,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,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。“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,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,不能以此要求离婚。”

比如:宾馆开房的证据,这个就不属于“同居”。宾馆是临时性场所,不属于共同居住。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,这个也不能证明是“同居”。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,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,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,不然也不属于“同居”。

对此,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表示,该文章表述不太严谨。

“严谨来讲,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严重的出轨行为,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和损害赔偿条件,但仅有一般出轨也并非不能起诉要求离婚,法院也并不必然驳回离婚请求,而是要结合案情,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。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,且调解无效的,亦应当准予离婚。”

安翔认为,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仅是观点性文章,不能超越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成为裁判依据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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